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
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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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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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秀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