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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时间:2009/7/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

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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