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和第7条再次对于立功进行了阐明。其中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可知立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即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时间条件。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阶段中至刑罚执行完毕,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通常在判决或裁定之前。
(三),前提条件。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四)实质条件,即具体判断立功的标准。主要包括下例五种情况:
1,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它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重大嫌疑人。
5,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人具有了以上的立功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成立立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