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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09/7/21  来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浏览次数:


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五、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监视居住的场所及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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